刑法“無限制自衛反擊”詳解
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:“對正在進行的行兇、殺人、搶劫、強奸、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。
無限正當防衛,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、殺人、搶劫、強奸、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而采取防衛行為,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,不屬于防衛過當,仍然屬于正當防衛,不負刑事責任。
理論上如此,實際上很難。自從1997年這條加入刑法以后,真正行使無限自衛權事后不必擔負刑事與民事責任的,十個手指都沒有。真正難點在于如何界定“正在進行”以及“嚴重危及”這兩個模糊定義,尤其是后一個,由于定義太模糊,很多地方是直接從嚴限定,從而使得這個限定范圍太小而根本達不到。
舉幾個例子體會一下。女青年李某上山砍柴時遇到同村的張某,張某頓起淫心,要求與李某發生性關系,遭拒絕后,張拔出水果刀進行威脅,并強行奸淫了李。在強行奸淫行為實施完畢后,張某穿褲子時,李某用柴刀朝張頭部連砍兩刀致其重傷,然后急忙逃走。3小時后張某死亡。這個案例是司法考試里的一道題目。答案是由于張某在強行奸淫行為已經實施完畢,正在穿褲子,李某遭受性侵害的后果亦已形成,行使特殊防衛權的條件已經喪失,李某造成張某重傷致死,已經不能再保護自己的人身權利,所以,李某的行為應當屬于事后加害行為,不是正當防衛。
這里問題在于“事后”。
再說一個,2011年5月晚上,旋某琦打算從廣州火車站乘車前往廈門,但未買到當天的票,因無錢住宿,旋某琦輕信主動搭訕的“好心大叔”楊某,跟隨對方到出租屋休息,在出租屋中卻遭遇楊某持刀威脅進行性侵犯,旋某琦在慌亂間與楊某扭打中將楊某刺死。事后此案在廣州中級法院一審宣判,被告人旋某琦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。
這里的問題在于“事前”。換句話說,“事前”、“事后”都是沒有無限自衛權的,無限自衛權僅僅發生在強奸“正在進行時”的那幾分鐘里,也就是受害者最沒有反抗能力的時候。
如果這時候受害者有反抗能力,那么是否就可以行使無限自衛權了呢?答案也是否定的。
2010年10月10日凌晨2時許,姜某濤陪同其女友張某芳行至梅州市嘉應大橋天橋路段時,遇到侯某、李某雄各駕駛一輛摩托車分別搭載李某及兩名女子,姜某濤回頭看了侯某等人,引起被害人侯某等人的不滿。當姜某濤及其女友行至威豹箱包專賣店門口時,侯某、李某追上,并遭到打擊,姜某濤閃躲并拿出折疊刀警告未果后,持刀向兩名被害人侯某和李某亂捅,在此過程中,被害人李某雄也上前參與打斗,均遭姜某濤持刀傷害。侯某系胸腹部被刺戮造大失血死亡,李某被刺戮造成左肺、腹主動脈破裂致大失血死亡,被害人李某雄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。
最后判決,姜某濤面對正在實施的不法侵害,不得不采取的防衛行為,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,屬防衛過當屬防衛過當,姜某濤犯故意傷害罪,判八年。這里的依據是對方無刀,雖然被打,但是在你真被打死之前,都無法正面證明對方有沒有徒手打死你的能力,所以自動判別為不構成對自己的嚴重傷害,故而超過必要限度。
再說一個最極端的BOSS級案例,大名鼎鼎的張福林案。2010年除夕夜,張福林陪著已經身懷六甲的妻子武青在岳父家歡度除夕,武青的前夫王君在醉酒后不請自來。王君持刀闖入臥室,張福林和妻子雙雙受傷。被王君壓在身下毆打的張福林奪刀后向王君連刺三刀。隨后,張福林感覺到王君打他的力量越來越小,于是便掙脫開王君。此時,張福林看到王君的身上有血,便趕緊進行搶救,并讓妻子趕快撥打120急救電話,但這一切沒能挽回王君的生命。該案件符合正在進行(張福林被王君壓在身下持刀毆打),嚴重傷害(對方有刀),沒有超過必要限度(隨時可能送命),還外加三條,性質惡劣(入室行兇),沒有其他選擇余地(被壓在身下,受身體機能運行限制,只有一種反抗的方式),無主觀傷害意愿(掙脫后就立刻停止傷害,并將其送醫)。
最后結果,一審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并存在防衛過當情節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,二審三年半。理由是他反抗時候連刺三刀才掙脫。法官認為他應該清楚的知道人都是血肉之軀,挨上一刀就該不行了,所以他第一刀才算正當防衛,第二刀第三刀都算防衛過當。他當時的選擇應該是刺一刀之后立刻停止反抗,等待被害人王君自己嗝屁。
至于在這個過程中自己會不會被王君挾憤殺害,又回到前面時間問題去了,等殺的時候再說。所以想行使無限自衛權,還是好好練習刀法,爭取一刀致命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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